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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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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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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整治核心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5号)的同时,根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
1. 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党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抓好项层设计和全程把关,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2. 从严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格执行选人用人程序,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选好配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组(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人员、教育培养、管理监督中的责任,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驶用人权相结合。创新党管干部原则有效实现形式,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依法履行程序。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党委应当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加强外部董事会队伍建设,从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选聘一批经验丰富的同志转任专职外部董事。
4.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扩大选人用人事业,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加快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健全有利于优秀年轻领导人员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培养选拔力度,着力优化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结构。
三、国有企业党组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5. 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组(党委)书记要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要坚持原则,主动作为,强化监督,执纪必要。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党组(党委)副书记。52户中管企业专职党组(党委)副书记人选,由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提名和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把抓党建工作的实效作为考核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的重要内容,考核其他党员领导人员要加大党建工作权重。
6. 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国有企业,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人员责任。
7. 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国有企业必须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坚决防止以改革为名撤并党的工作机构、栽减党务工作人员、压缩党务经费开支。深入开展争创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四强”党组织,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强、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共产党员活动,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实践经验,保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让职工群众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四、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8.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各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一切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9.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开展中央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试点中的中央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应当进入党组(党委),1至2名经理层副职可以进入党组(党委)。
五、坚持从严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10. 从严教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自觉按照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治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治企、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加强警示教育,使企业领导人员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11. 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加强日常管理,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预防,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超过3个任期,同时还能任满1个任期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总会计师一般实行交流任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推进企业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
12. 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终究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拍脑袋”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充分发挥纪检监督、巡视、审计、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约束。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六、适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
13. 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对因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而新成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属于国务院授权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应当设立党组,党组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
七、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14. 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其中国有资本参股比重较大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企业党组织可以通过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党组织书记,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力量。
15. 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党委重点管理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派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人员。
八、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6.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和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完善党委(党组)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调研、检查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每年召开一次中央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定期在中央党校举办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建设培训班,增强管党治党意识,提高做好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地域分布等变化情况,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国有企业党组织由地方党委和企业集团党组(党委)双重领导的,要将属地管理与企业系统管理有机结合,加大系统指导力度。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境外单位党建工作,指导帮助境外单位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提出“四同步、四对接”。